⒈ 屈打成招,以立罪名。
引《汉书·谷永传》:“反除白罪,建治正吏,多繫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颜师古注:“掠笞服之,立其罪名。”明文徵明《明故资善大夫何公神道碑》:“诬执十四人付县,掠立成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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