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俗,婴儿出生后三日或满月时替其洗身,称“洗儿”。
引前蜀花蕊夫人《宫词》之六三:“中尉传闻三日宴,翰林当撰洗儿文。”《资治通鉴·唐玄宗天宝十载》:“上闻后宫欢笑,问其故,左右以贵妃三日洗禄儿对。上自往观之,喜,赐贵妃洗儿金银钱。”清郑珍《江边老叟》诗:“鞠躬但道客难得,室后呱呱方洗儿。”
⒉ 把刚生下的婴儿溺死。
引宋王得臣《麈史·惠政》:“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貲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纔产即溺之,谓之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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