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发给。
引《元典章·户部八·江南诸色课程》:“先行从实抄写,数目亦依号附歷给发,标写某物该税钞若干。”明唐顺之《条陈海防经略事疏》:“有司自以不与军事之罚,往往视为不干己事,始则催徵不力,继则给发不时,失误军机,多由於此。”清孔尚任《桃花扇·哭主》:“今日九江督抚袁继咸老爷,又解粮三十船,亲来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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