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时给事中, 宋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称“缴还”。
引《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元年》:“唐制,惟给事中得封还詔书;中书舍人缴还词头,盖自弼始也。”
⒉ 交还。 《东周列国志》第八七回:“三日之后,先生遽向孙宾索其原书。
引宾出诸袖中,缴还先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〇八回:“上面便説这边揑报灾情,擅动公款,勒令缴还。”
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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