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刑制名。宗室犯罪,应枷及徒以至军流的,都折以板责,圈禁于空房。枷罪、徒罪为拘禁,军流罪则锁禁。
引《清会典·宗人府·议罪》:“觉罗因罪应发遣宁古塔黑龙江者,永远圈禁。”《清史稿·圣祖纪二》:“五月己亥,宗人府奏平郡王纳尔都打死无罪属人,折伤手足,请革爵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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