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讨回欠债。
引《战国策·齐策四》:“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於薛乎?”《汉书·昭帝纪》:“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后汉书·桓帝纪》:“比岁不登,民多饥穷……其令大司农絶今岁调度徵求,及前年所调未毕者,勿復收责。”
对人引罪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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