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质问、责备。
引《史记·汲郑列传》:“张汤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 黯数质责汤於上前。”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六:“南轩质责虞丞相并甫不当用张説。”明文嘉《先君行略》:“人有过,未尝面加质责。”
⒉ 谓责备而指正之。
引《后汉书·朱浮传》:“浮以书质责之。”李贤注:“质,正也。”
质询责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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