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辽、金、元时在边境所设的同邻国互市的市场。场内贸易由官吏主持,除官营外,商人需纳税、交牙钱,领得证明文件方能交易。
引宋苏轼《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臣闻河北榷场,禁出文书,其法甚严,徒以契丹故也。”《金史·食货志五》:“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明沉德符《野获编·户部·海上市舶司》:“而宋之南渡,其利尤溥,自和好后,与金国博易,三处榷场,其岁入百餘万緡。”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二章第八节:“宋金战争停止时,双方都在淮河沿岸及西部边地设立贸易的市场,称为‘榷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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