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查抄没收。
引明沉德符《敝帚轩剩语·凶宅》:“盖自严相、张相以迄性善,未及三十年,凡三遭抄没,断非吉地。”
《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若所举不得其人,后日或贪财坏法,轻则罪黜,重则抄没,连举主一同受罪。”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〇二回:“当时就把他省城寓所查抄了,又动了电报,咨行他原籍,也把家产抄没了。”
搜查、没收。《喻世明言.卷四○.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原来文书上有『奉旨抄没』的话,本府已差县尉封锁了家私,将人口尽皆逐出。」《初刻拍案惊奇.卷二》:「立即押付市曹处决了,抄没家私入官。」也作「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