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切敕”。严令。
引《后汉书·陈忠传》:“便可撰立科条,处为詔文,切勑刺史,严加糺罚。”《晋书·傅咸传》:“前受严詔,视事之日,私心自誓,陨越为报。以货赂流行,所宜深絶,切敕都官,以此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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