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朝廷颁定的律法。 《新唐书·柳登传》:“登字成伯,淹贯羣书,年六十餘,始仕宦。
引元和初,为大理少卿,与许孟容等刊正敕格。”《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十一年》:“玄龄等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又删武德以来敕格,定留七百条,至是颁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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