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笞责。
引《汉书·严翁归传》:“豪彊有论罪,输掌畜官,使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輒笞督,极者至以鈇自剄而死。”晋葛洪《抱朴子·逸民》:“凡民虽復笞督之,危辱之,使追狷华,犹必不肯,乃反忧其坏俗邪。”清刘大櫆《颍州府通判吕君墓表》:“富者坐拥其貲,而贫民受笞督之苦,何以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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