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校仇2”。
一人独校为校,二人对校为雠。谓考订书籍,纠正讹误。
比试;比较。
【】⒈ 亦作“校仇”。 一人独校为校,二人对校为雠。谓考订书籍,纠正讹误。
引汉刘向《<管子>序》:“所校讎中《管子》书三百八十九篇。”
唐韩愈《送郑十校理序》:“秘书,御府也,天子犹以为外且远,不得朝夕视,始更聚书集贤殿,别置校讎官,曰学士,曰校理。”
《宋史·职官志四》:“﹝元祐三年﹞十二月,詔礼部,本省长贰定校讐之课,月终具奏。”
清吴翊《洞庭山馆呈司寇东海公》诗之二:“锦堂恩詔许归休,妙选宾僚佐校讐。”
章炳麟《国故论衡·明解故上》:“自隋以降,书府失其守,校讎之事,职诸世儒。”
⒉ 比试;比较。
引清和邦额《夜谭随录·潘烂头》:“或谓潘曰:‘汝素以术自衒,今天师至矣,敢与之校讎乎?’”
鲁迅《书信集·致蒋抑卮》:“事物不相校讎,輒昧善恶。”
校对书籍,以正误谬。汉.刘向〈管子书录〉:「护左都水使者光禄大夫臣言:所校雠中管子书三百八十九篇。」也作「校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