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鞭杖之类刑具。亦以称鞭杖之刑。
引《汉书·路温舒传》:“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北史·后妃传上·魏文成文明皇后冯氏》:“左右纤介之愆,动加棰楚,多至百餘,少亦数十。”
明翁大立《吴妪》诗:“残躯被棰楚,苦切难具陈。”
⒉ 箠楚:本指棍杖之类,引申为拷打。
引《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
李善注:“箠与棰同,以之笞人,同谓之‘箠楚’。箠、楚皆杖木之名也。”
唐元稹《授刘悟检校司空幽州节度使制》:“守臣婴疾,幕吏擅权,挠政行私,亏恩剥下,过为箠楚,妄作威稜。”
明屠隆《昙花记·阎君勘罪》:“伏后,你可手执铁鞭,亲行箠楚。”
郭沫若《<孔雀胆>后记》:“郑回的教育很严, 凤迦异和异牟寻,都要受他的箠楚。”
一种用木杖鞭打的古代刑罚。《汉书.卷五一.路温舒传》:「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也作「捶楚」、「箠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