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cìpèi
[tattoo the face of a criminal and send him into exile] 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⒈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引《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元典章·刑部七·诸奸》:“山南江北道廉访分司官先将郑青面刺‘犯姦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金场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姦刺配通例。”
《水浒传》第七回:“﹝林冲﹞怎敢恶了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古代在罪犯脸上刺字,并送往远方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