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即黥刑。在犯者面部刺字,涅以黑色。
引《新五代史·四夷附录一》:“德光每获晋人,刺其面,文曰‘奉敕不杀’纵以南归。”
《宋史·刑法志三》:“刺面之法,专刺情犯凶蠹,而其他偶丽於罪,皆得全其面目。”
《元典章·刑部七·诸奸》:“今后姦夫姦妇初犯,依在先体例断放,若是再犯,刺面配役。”
清魏源《军储篇一》:“窃谓禁烟欲申大辟之法,宜先行刺面之法。刺面之法,载在《大清律》,以防窃盗之再犯,所谓耻辱之刑,又所以待怙终之刑也。”
⒉ 宋代军制,在军士面上刺字,涅以黑色,以作标记。
引宋司马光《义勇第二札子》:“暨刺面之后,兵员教头,利其家富,百端诛剥。”
明沉德符《野获编补遗·兵部·刺军》:“宋健儿刺面,以防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