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宋时三品以上官公服为紫色,五品以上官为绯色,官位不及而有大功,或为皇帝所宠爱者,特加赐紫或赐绯,以示尊宠。
引《新唐书·牛丛传》:“即赐金紫,谢曰:‘臣今衣刺史所假緋,即赐紫,为越等。’”金王处《青玉案》词:“三宣赐紫天长观,一阐清风岸。”清昭槤《啸亭续录·大臣赐紫》:“国初诸勋臣以开创大功赐紫者,不乏其人。”
唐代官制,三品以上官服紫,五品以上服绯,官位不到三品和五品的人,则有赐紫赐绯,赐紫必兼金鱼袋。见《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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