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拜授官职。
引《后汉书·第五伦传》:“其刺史、太守以下,拜除京师及道出洛阳者,宜皆召见,可因博问四方,兼以观察其人。”《东观汉记·邓禹传》:“追至鄴,謁上,见之甚欢,谓曰:‘我得拜除长吏,生远来,寧欲仕邪?’”清钱谦益《太仆寺少卿陈大绶授中宪大夫制》:“奉公砥节,谢苞苴竿牘之私;守己俟时,絶传遽拜除之竇。”
除旧官,任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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