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存亡续绝”。
⒈ 亦作“存亡续绝”。原谓使亡国复存,绝嗣得续。亦泛指使濒临灭亡或已亡者得以继续存在或延续。
引《穀梁传·僖公十七年》:“桓公尝有存亡继絶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范宁集解:“存亡,谓存邢卫 ;继絶,谓立僖公。”
《汉书·吴王濞传》:“今诸王苟能存亡继絶,振弱诛暴,以安刘氏,社稷所愿也。”
唐吴兢《贞观政要·安边》:“夷不乱华,前哲明训,存亡继絶,列圣通规。”
宋苏轼《宋襄公论》:“桓文之师,存亡继絶,犹不齿於仲尼之门,况用人於夷鬼以求霸,而谓王者之师可乎?”
明刘基《春秋明经·齐仲孙来齐高子来盟》:“而齐侯获存亡继絶之名於天下。”
清龚自珍《古史钩沉论二》:“天生孔子不后周,不先周也,存亡续絶,俾枢纽也。”
使濒临断绝、灭亡者,继续存在。《谷梁传.僖公十七年》:「桓公尝有存亡继绝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三》:「齐桓南服彊楚、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也作「继绝兴亡」、「继绝存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