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保全道义。
引《易·乾》:“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王弼注:“夫进物之速者,义不若利;存物之终者,利不及义。故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夫可与存义者,其唯知终者乎。”《三国志·蜀志·杨戏传》:“尚书清尚,勅行整身,抗志存义,味览典文,倚其高风,好侔古人。”唐韩愈《顺宗实录五》:“古先哲王明於至道,莫不知其终以存义,顺其变以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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