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代人行使职权。
引明沉德符《野获编·吏部二·大计纠内阁》:“每年初冬朝审罪犯,俱太宰主笔,相仍已久。至庚午秋復当审时, 高以首揆兼掌吏部,则事体非旧例可比,谓宜遣他尚书代行,而高奋然自请往讞,所释放最多,较他年加数倍。”南丁《科长》:“刘局长走了后,人民委员会又派了一位副局长来代行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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