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称为“戴罪”。参见“戴罪立功”。
引《明史·刘显传》:“显以兵少,逼城未敢战,被劾,戴罪。”明王琼《双溪杂记》:“赵春奏言李昆有功无过,乞除其戴罪。”吴晗《朱元璋传》第七章二:“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元璋新创的办法,有御史戴死罪,带着脚镣坐堂审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作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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