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政府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 汉代按财产比例向商人、手工业者,征赋税, 北魏献文帝天安、皇兴年间,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按户等征税,后废; 北齐再施行。 唐高祖武德六年定天下户为三等, 武德九年,又改为九等。 宋太祖建隆中,定民户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税,其馀五等蠲免,实际仅五等; 宋仁宗至和时,遂行五则法,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 元代分三等九甲,主要实施于中原地区。 明代按职业分民户、军户、匠户三等,但不作为征税的标准。后遂废止。参阅《史记·平準书》、《魏书·食货志》、《宋史·食货志上五》、《明史·食货志一》、《续文献通考·户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