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dìsānzhě
(1)[the third person (or party);tertius gandens]∶两个当事人之外的人
在一桩秘密中不能有第三者
(2)[paramour]∶没有丈夫或妻子的合法权利而占居此位置的人
⒈ 当事双方以外的一方。
引鲁迅《集外集·<奔流>编校后记(二)》:“那叙述,虽说是客观的,然而倒是指摘缺点的地方多,惟有插画二百馀,则很可以供我们的参考,因为图画是人类共通的语言,很难由第三者从中作梗的。”
⒉ 特指插足他人家庭,与夫妇中的一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当事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如甲乙两方订定契约,而须负连代保证责任的丙方,即为第三者。
如:「这对青梅竹马,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告分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