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元明称仓库、务、场等处的吏役。
引《元典章新集·户部·茶课》:“茶运司见设局所五百定之下者二十八处,合从行省勘酌各处课额轻重,拟定可用攒典合干人数,就令局所正官自行公选无过信实人委用。”
元无名氏《陈州粜米》第二折:“则这攒典哥哥休强挺,你可敢教我亲自秤。”
明徐咸《西园杂记》卷下:“刑部尚书张子麟 ……父名钦,初为仓攒典。”
⒉ 清代称首领官、佐贰官、杂职官之吏。
引《清会典·吏部九·验封清吏司》:“外吏之别四……四曰攒典,皆选於民而充之。”
注:“首领官、佐贰官、杂职官之吏,皆曰‘攒典’。”
管理粮仓的官吏。后泛指差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