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科举考试中,因文理纰缪或犯规、舞弊等,罚停考若干科,称“殿举”。
引《宋史·选举志一》:“﹝乾德元年﹞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紕繆’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不’并殿一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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