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讨伐有罪的君主,抚慰受难的百姓。案,《南史》为唐初所修,“伐罪弔人”之“人”当作“民”,因避太宗讳改。
引《梁书·袁昂传》:“吾荷任前驱,扫除京邑,方拨乱反正,伐罪弔民。”元刘祁《归潜志》卷十二:“及取宋,责其背约,名为伐罪弔民。”亦作“伐罪弔人”。 《南史·檀道济传》:“道济曰:‘伐罪弔人,正在今日。’皆释而遣之。”
征讨残暴的统治者,以抚慰被压迫的人民。《文选.陆倕.石阙铭》:「似夏民之附成汤,殷士之窥周武,安老怀少,伐罪吊民。」也作「吊民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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