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同“沽名钓誉”。
引明方孝孺《豫让》:“苟遇知己不能扶危於未乱之先,而乃捐躯殞命於既败之后,钓名沽誉,眩世骇俗,由君子观之,皆所不取也。”
《红楼梦》第三六回:“好好的一个清浄洁白女子,也学的钓名沽誉,入了国贼禄鬼之流!”
冯雪峰《上饶集中营·关于人物性格之一般特征的一个拟想》:“她这样做是很诚意的,不是出于勉强的钓名沽誉的动机。”
亦作“钓名要誉”、“钓誉沽名”。 元刘祁《归潜志》卷七:“虽不可取于民奢纵害公,亦不必钓名要誉,太俭陋也。”
郑观应《盛世危言·吏治下》:“为国家谋长久……毋钓誉沽名,毋模棱两可。”
故作虚伪奇行以猎取名誉。也作「沽名钓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