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定案拟罪,作出判决。
引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人命上》:“按律例定拟,连人解审。”清江藩《汉学师承记·王兰皋先生》:“又命讯湖南永明县贿买武童及长沙勒买常平仓穀二案,分别定拟奏闻,奉旨允行。”清昭槤《啸亭杂录·内务府定制》:“凡审讞内府所属人犯,罪在杖一百以下者,本司依律议结,杖以上者,皆移送刑部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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