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制,凡由吏部拟授的官职,再经门下侍中、给事中复审,称为“对注”。 宋洪迈《容斋三笔·蔡京除吏》:“唐天宝之季, 杨国忠以右相兼吏部尚书,大集选人注拟於私第。故事:注官讫,过门下侍中、给事中。
引国忠呼左相陈希烈於座隅(原注:时改侍中为左相),给事中在列,曰:‘既对注矣,过门下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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