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共同审理。
引《北史·魏纪一》:“詔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人讼,简贤任能。”
⒉ 犹对质。
引元谷子敬《城南柳》第三折:“左右,押这厮去寻那先生来对理。”清李渔《蜃中楼·阃闹》:“不要你去串通胡赖,唤他出来,当面对理。”
对证、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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