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
引《魏书·礼志三》:“夫圣人制卒哭之礼、授练之变,皆夺情以渐。”
⒉ 犹夺服。 《周书·王谦传》:“朝议以谦父殞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
引高祖手詔夺情,袭爵庸公。”
《警世通言·况太守断死孩儿》:“﹝况钟﹞因丁忧回籍,圣旨夺情起用,特赐驰赴任。”
《清史稿·穆宗纪一》:“李续宜母丧,詔夺情署安徽巡抚。”
古代官员遭父母之丧,但丧期未满而强使出仕。《陈书.卷二七.姚察传》:「修身立德,白首不渝,虽在哀疚,宜夺情礼,可员外散骑常侍,封如故。」《儒林外史.第七回》:「官小,与夺情之例不合。这夺情,须是宰辅或九卿班上的官。」也作「夺礼」。
如:「倘有夺情之举,易激起公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