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知州、通判等官。
引宋苏辙《王佺通判荆南》:“南郡控引江湖,商贾之渊,而盗贼之会也,守贰之事於南方为剧。”《宋史·高宗纪》:“癸巳,罢川陕便宜差遣监司、守贰。”《续资治通鉴·宋太宗至道二年》:“先是,遣使访川陕诸州守贰之能否,知夔州袁逢吉 、知遂州李虚己 、通判查道 、知忠州邵燁 、知云安军薛颜等七人以称职闻,戊子,皆赐詔书奬諭。”《文献通考·田赋五》:“詔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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