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分赐。匪,通“分”。
引《周礼·天官·大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八曰匪颁之式。”郑玄注:“郑司农云:匪,分也;颁读为班布之班,谓班赐也。 玄谓王所分赐羣臣也。”《周礼·地官·廩人》:“掌九穀之数,以待国之匪颁。”郑玄注:“匪,读为分。”唐柳宗元《故叔父殿中侍御史府君墓版文》:“既佐戎事,实司中府。匪颁有制,会计明白。”宋王安石《谢赐生日礼物表》之一:“宽假之恩,幸从于私欲,匪颁之宠,尚玷于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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