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使夷人自相攻伐。参见“以夷攻夷”。
引《后汉书·邓训传》:“议者咸以羌、胡相攻,县官之利,以夷伐夷,不宜禁护。”《资治通鉴·汉章帝章和二年》:“今幸遭天授,北虏分争,以夷伐夷,国家之利。”
利用外族或外国之间的矛盾,使其互相冲突,削减力量,以便乘其隙而攻伐之。《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议者咸以羌胡相攻,县官之利,以夷伐夷,不宜禁护。」也作「以夷治夷」、「以夷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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