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皇宫选择妃嫔、宫女所规定的标准相貌。
引《后汉书·皇后纪序》:“汉法常因八月筭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於洛阳乡中閲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
《隋书·列女传·襄城王恪妃》:“妃姿仪端丽,年十餘,以良家子合法相,娉以为妃。”
《北史·王世充传》:“帝愈喜,因密令世充閲观诸女,资质端丽合法相者,取正库及应入京物以聘纳之。”
⒉ 旧时指骨法、相貌。
引汉王充《论衡·骨相》:“类同气钧,性体法相固自相似。”
汉王充《论衡·骨相》:“故范蠡、尉繚见性行之证,而以定处来事之实,实有其效,如其法相。”
⒊ 指佛像。
引唐黄滔《丈六金身碑》:“铜为内肌,金为外肤,取法西天,铸成东越,巍巍落落,毫光法相。”
清周茂兰《王五痴积制钱为佛像五躯送供虎丘禅院》诗:“法相满月真微妙,光莹洁浄如琉璃。”
⒋ 佛教语。谓诸法真实之相。
引《法华经·化城喻品》:“大圣转法轮,显示诸法相。”
《百喻经·山羌偷官库衣喻》:“愚痴羌者犹如外道,窃听佛法,著己法中,以为自有,然不解故,佈置佛法,迷乱上下,不知法相。”
南朝梁沉约《枳园寺刹下石记》:“深达法相,洞了宗极,勤诚外著,仁隐内弘。”
⒌ “法相宗”的省称。详“法相宗”。
引章炳麟《菌说》:“夫六经之説,诚亦有权,与人天、小乘、法相、破相等教同意。”
宇宙间的一切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