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汉代刑罚之一。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按,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见《汉旧仪》。
引《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 汉郑玄注:“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
汉代的律令,罪轻的人充作苦工,称为「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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