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罚而失当。
引《书·盘庚上》:“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
孔传:“佚,失也。”
蔡沉集传:“惟我一人失罚其所当罚也。”
《国语·周语上》引《盘庚》作“逸罚”。 韦昭注:“逸,过也。”
宋陆游《邵武县兴造记》:“比为政期年,家无弗伸之冤,庭无弗直之讼,善无滥刑,恶无佚罚。”
《明史·蒋允仪传》:“时广寧已失, 熊廷弼、王化贞俱论死,而兵部尚书张鹤鸣如故,纠之者反获谴。 允仪不平,疏詆其同罪佚罚。”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或谓某杀人至多,天何不殛其身而殛其子,有佚罚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