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金赎罪。
引《周礼·秋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郑玄注:“罚,罚赎也。 《书》曰:金作赎刑。”孙诒让正义:“古者以铜为兵,金即铜也……古之赎罪者皆用铜, 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铜相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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