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追赃罚款。
引宋王溥《唐会要·定赃估》:“仍差御史一人,专知赃赎,不得以赃罚为名,如罪名未定,妄罚其财,亦委观察判官勾当,差定后先,具名闻奏。”《元典章·户部七·仓库》:“近据书吏王祥呈总房专一掌管赃罚钞物,数目不为不重。”
⒉ 指追赃处罚的财物。
引《明史·职官志一》:“曰金科,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折。”《清史稿·食货志二》:“凡诸库每岁出纳之数,皆造册送户部察覈,惟赃罚例输之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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