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指各专类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唐律疏议·杂律上》:“李悝首制经法,而有杂法之目……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
引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闕,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宋史·刑法志》:“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儻不尽心,岂无枉滥?”《西游记》第十九回:“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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