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笔者看来,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
2、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
3、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
4、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视为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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