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企业按照前条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
2、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3、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5、这样的暂缓所得额或扣除额,卖方可以应用自动递减的对买方所对于任何的此类未缴纳或者履行合同的任何部分。
6、第九十一条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7、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