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从法律观念看,“性贿赂”问题的实质在于有人无视法纪,利用职权胡作乱为。
2、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就多次接受下属“性贿赂”,勾引多名年轻力壮、英俊漂亮的年轻警察为自己效劳,然后给予职务上的回报。
3、“性贿赂”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害,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
4、“从法律观念看,‘性贿赂’问题的实质在于有人无视法纪,利用职权胡作乱为。
5、性贿赂与其他贿赂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6、因此,通过国家刑罚权从严治理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是国家对公民应有承诺的兑现,瞻前顾后且应对不及的性贿赂犯罪化进程将会给民众带来失望而非认同。
7、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